老梅國小學生獎懲委員會實施要點 - 新北市石門區老梅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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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梅國小學生獎懲委員會實施要點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03-05
一、依據:依據部頒「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二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1.為落實學生獎懲公開理念,建立周延學生獎懲制度,俾能理性處理學生問題,保障學生權益。
2.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權益及個別差異。
3.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及尊重關懷之待人處事態度。
4.發揮民主與法治教育之功能,培養學生重法治守紀律之精神。
三、組織:
1.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置委員兼召集人1人,由學務主任兼任;委員兼執行秘書1人,由生教組長兼任。
2.獎懲會置委員9人(含召集人),均為無給職,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
(1)教師代表2人,由五、六年級學年主任代表擔任。
(2)家長會代表2人,由家長會推派。
(3)學生代表2人,由自治會長與副會長擔任。
(4)學校行政人員代表2人,由輔導組長、生教組長擔任。
3.前項委員任期一學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4.獎懲會委員與該獎懲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獎懲案件代行職務。
四、實施方式:本會應訂定學生獎懲之基準,依民主程序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辦理學生獎懲案件,並據以審議學生重大或特殊事件需予其他適當措施及特別處置之獎懲事宜。
五、辦法:
1.一般學生之獎懲事項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由班級導師執行。
2.獎懲事件由級任導師、任課教師或其他相關人員提交學務處轉呈校長,再由召集人奉校長指示,召集獎懲委員召開會議。
3.獎懲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持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通知該生導師及任課老師列席說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4.獎懲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獎懲委員會之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5.獎懲委員會對獎懲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獎懲內容,作成決議書(附件二),並載明事由、理由及獎懲依據,經校長同意後執行,並作成決定通知書(附件三)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6.前項決議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7.獎懲委員會之決議、表決及會議中其他委員之個別意見,對外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或個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保密。
8.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9.獎懲會公佈決議結果,當事人收到決定書後如有異議,得於十日內(不含例假日)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提出申訴,否則視為接受評議決定。

六、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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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