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生獎勵輔導實施要點(老梅國小)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02-18
新北市石門區老梅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輔導實施要點
一、為鼓勵、引導新北市石門區老梅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正常發展身心,養成良好生活習慣,並培養優良品德,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之,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之獎懲,依下列原則實施: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四)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五)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及必要。
(八)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三、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動機與目的。
(四)態度與手段。
(五)行為之影響。
(六)家庭之因素。
(七)平日之表現。
(八)初犯或累犯。
(九)行為後之表現。
(十)其他相關因素。
四、學生之獎勵如下:
(一)口頭嘉勉。
(二)榮譽獎卡(魔力之星)。
(三)獎狀。
(四)抽獎活動(或與師長聚餐)。
(五)公布或報導優良事蹟。
(六)其他獎勵。
前項獎勵得配合學校榮譽制度或獎勵辦法等方式為之。
五、學生之懲罰如下:
(一)口頭勸導訓誡。
(二)增加適量作業。
(三)口頭或書面道歉。
(四)扣減學生日常行為表現成績。
(五)其他適當措施及特別處置。
六、學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設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
七、受獎懲學生或其監護人對於所受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
受損害者,得依新北市老梅國小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
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訴。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一、為鼓勵、引導新北市石門區老梅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正常發展身心,養成良好生活習慣,並培養優良品德,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之,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之獎懲,依下列原則實施: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四)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五)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及必要。
(八)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三、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動機與目的。
(四)態度與手段。
(五)行為之影響。
(六)家庭之因素。
(七)平日之表現。
(八)初犯或累犯。
(九)行為後之表現。
(十)其他相關因素。
四、學生之獎勵如下:
(一)口頭嘉勉。
(二)榮譽獎卡(魔力之星)。
(三)獎狀。
(四)抽獎活動(或與師長聚餐)。
(五)公布或報導優良事蹟。
(六)其他獎勵。
前項獎勵得配合學校榮譽制度或獎勵辦法等方式為之。
五、學生之懲罰如下:
(一)口頭勸導訓誡。
(二)增加適量作業。
(三)口頭或書面道歉。
(四)扣減學生日常行為表現成績。
(五)其他適當措施及特別處置。
六、學校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設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
七、受獎懲學生或其監護人對於所受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
受損害者,得依新北市老梅國小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
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訴。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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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6-08-27
